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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生产再次征求意见,B证该怎么办?(附2次征求稿差异对比)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4   | |

5月30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出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这是继2024年11月5日首次征求意见之后,再次对药品受托生产的监管征求意见。此次意见征求截至2025年6月30日。

对比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调整一些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外,一些内容变得更加严厉,比如禁止委托生产部分,从原来的“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调整为“疗效不确切或者易滥用、临床已被淘汰、长期未生产供应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而有些部分则显得更加贴近实际和更合理。

关键变化解析

对CDMO企业的利好

产能释放:取消“超负荷生产”禁令,允许受托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灵活排产,提升设备利用率(尤其对高成本无菌生产线)。

业务扩展:动态评估机制使共线品种引入更高效,CDMO可快速承接多持有人同品种委托(如集采品种)。

对B证企业的挑战

监管责任转移:持有人需实时监控受托方共线策略变更(如新增高风险品种),需建立更敏捷的质量信息获取机制。

成本增加:若受托方因共线调整导致污染风险,持有人需承担召回损失(如修订稿新增“共线条件变化通报”但未明确责任划分)。

行业洗牌加速

头部CDMO受益:具备完善风险评估体系的企业(如药明生物、凯莱英)更易通过动态评估吸引订单。

中小CDMO承压:共线管理能力不足的企业可能被持有人排除在合作名单外。

禁止委托品种政策变化及影响:对B证企业的冲击

存量品种生存危机

淘汰风险:若持有品种属于“临床淘汰”或“可替代”类别(如某中药注射剂),将丧失委托生产资格,面临停产。

研发方向被迫调整

创新药成唯一出路:政策明确支持创新药、罕见病药委托生产,倒逼B证企业转型研发。

成本激增:自建生产线资金压力大(如无菌车间投资超亿元),中小B证企业可能被并购。

B证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立即评估存量文号:筛查是否属于禁止委托的三类药品,加速淘汰低价值品种。

绑定头部CDMO:签订长期产能预留协议,规避未来产能竞争风险。

建立共线监督权:在质量协议中要求受托方实时共享共线风险评估数据。

委托谈判优势转移

CDMO议价权提升:符合委托条件的品种减少(尤其化药),优质CDMO产能稀缺性上升,委托费用可能上涨30%以上。

监管逻辑重构:从“事前严控”到“事中监管”

取消许可前禁止情形(原第十七条)、延长GMP检查有效期(附件2),降低准入壁垒,但新增动态变更管理(第九条)、共线风险重评(第八条),强化过程管控。

区域差异化监管

跨省委托:办理时限6→12个月(第十八条)

省内委托:取消意见书要求(第十八条),形成“本省松绑+跨省从严”格局

受托生产企业迎来结构性机遇与挑战

准入门槛双刃剑

利好:删除“技术转移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模糊要求,简化资质条件(如无菌药品生产经验从“双方必备”改为“单方具备”),使更多中小型CMO企业有机会承接高端订单。

加压:新增“厂房设施设备”硬件要求,迫使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行业可能加速洗牌,设备老旧企业面临淘汰风险。

运营成本动态变化

降本:允许视频监督无菌工艺(替代强制现场进入)、放宽停产复产检查时限(无菌线1年→3年),预计降低合规成本15%-20%。

增支:新增工艺差异风险评估(技术转移条款)和独立变更控制体系,研发和质量部门人力成本可能上升10%。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策略调整

委托选择更灵活

取消对持有人“研发能力”“掌握关键工艺”的优先合作要求,允许研发型Biotech与生产型CMO更自由组合,促进“研产分离”模式普及。

但需承担新义务:必须配合受托方评估并提供真实材料(文档2第三条),信息透明度要求提高。

高风险产品委托破冰

无菌药品委托生产从“双方三年经验”改为“单方具备”,使缺乏生产经验的创新药企能快速委托上市。以CAR-T细胞治疗为例,此类产品委托生产可行性将显著提升。

行业生态重构信号

CDMO迎来黄金期

政策明确“支持CDMO接受委托生产及国际检查”(第二十七条),叠加附件材料从11项减至8项(删除持有人评估报告等),利好药明生物、凯莱英等头部企业承接跨国订单。

但新增“共线生产变更需通报所有持有人”条款(第八条),对多客户共线生产的CDMO管理复杂度提出挑战。

落后产能加速出清

明令禁止“疗效不确切、易滥用、临床淘汰品种”委托生产(第二十六条),结合“同品种多持有人需独立工艺规程”要求(第十条),预计30%同质化普通口服制剂批文将退出市场。

监管效能提升与风险转移

智慧监管落地

明确持有人可对信息化达标的受托方“开展非现场审核”(第十三条),配合电子批记录普及,监管资源向高风险环节倾斜。

但删除“不得超负荷生产”禁令(第八条),可能引发产能过载风险,需依靠动态GMP检查弥补。

跨省协作机制补强

要求省级药监“15日内响应跨省检查请求”(第二十三条),解决此前跨省委托监管延迟问题。但“按较高级别执行变更”的模糊表述(第九条),可能引发省际执行差异。结语

政策调整折射出“放管结合”的监管智慧:通过简化准入激活市场(减少8项材料/放宽经验要求),又用精准管控守住底线(强化变更/工艺风险评估)。

企业需在6-12个月窗口期内完成三项关键动作:重组委托生产协议条款(特别是变更权和数据归属)、升级质量体系(匹配新风险评估要求)、动态评估产能策略(应对共线管理新规)。

最终,政策将推动国内药品委托生产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竞争”,为创新药与高端制剂创造更优生态。

以下是两份稿件的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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