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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交易集团发布了《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这也意味着由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的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正式启动。
参与采购主体
(一)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
(二)广东省内参与本次药品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填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附件 1)。其他联盟省(区)按各地的采购要求执行。
品种范围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部分需稳价保供的 18 个临床必需易短缺类、急抢救类等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剂型(详见文末表格)。
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可视实际情况,将采购周期缩短不超过 1 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协议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周期的首年采购量折算。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本文件规定情形相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接续工作。
拟中选/备选产品确定
(一)单位可比价排序。将同品种同组企业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下同),具体要求如下:
1.过评产品及参比制剂单位可比价=企业申报价格÷1.8;未过评产品单位可比价=企业申报价格。
2.同品种同组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优先顺序:
(1)当前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过评产品及参比制剂优先;
(3)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
(4)有原料药企业的原料保障供应承诺函的企业优先;
(5)历史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以各联盟省(区)报送数据为依据);
(6)承诺供应国内市场产能较大的企业优先;
(7)通过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3.单位可比价相同且按上述第2点均无法确定排序的,则相关企业并列排名。
(二)对于非专项品种,同品种同组有效报价的企业仅有2家及以下的,有效报价企业均为拟中选企业,其申报价格为拟中选价格;同品种同组有效报价的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淘汰单位可比价排在末位(含并列末位)的企业,未被淘汰企业为拟中选企业,其申报价格为拟中选价格。
(三)对于专项品种,有专项价格的产品,有效报价的相应企业为拟中选企业,其申报价格为拟中选价格。无专项价格的产品,按其过评(含参比制剂)或非过评的属性,符合有效报价且其单位可比价不高于同组同属性专项价格最低值的企业为拟中选企业;若该组有专项价格的产品均为未过评产品,其拟中选价格须不高于同组专项价格的最低值。
(四)复活机制。按其过评(含参比制剂)或非过评的属性,拟淘汰的企业若相应接受单位可比价换算后不高于同品种同组同属性的最低中选单位可比价的,可按拟中选产品挂网。若拟复活的产品为过评产品或参比制剂,而其同品种同组没有相应属性的中选价格的,其拟中选价格为最低拟中选单位可比价×1.8。
(五)每组拟中选企业的该组参与报名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
(六)备选及转换机制。同品种同组过评产品的企业已达3家及以上的,未过评产品企业的申报价格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为拟备选企业,其该组参与报名的产品为拟备选产品。若同品种同组未产生拟中选产品,则拟备选产品自动调整为拟中选产品。
(七)未过评产品的拟中选价格须不高于同品种同组过评产品及参比制剂的最低拟中选价格;若高于的,则须按照同品种同组过评产品及参比制剂最低拟中选价格予以调整,不接受调整的视为放弃拟中选资格。
供应地区确认规则
(一)同品种同组拟中选企业仅有 2 家的,拟中选企业按第五条第(一)项进行单位可比价排序,单位可比价排序在前的企业供应地区为全部联盟省份(区);单位可比价排序在后的企业仅在联盟省份(区)中选择 13个省份(区)进行供应。
(二)同品种同组拟中选企业大于 2 家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拟中选企业(通过复活机制获得拟中选身份的企业除外)供应地区为全部联盟省(区):
1.拟中选产品的单位可比价最低;
2.拟中选企业的历史采购量占比达到 50%及以上(按品种组别计算并四舍五入至整数)且降幅达到 20%及以上(以 P0 计算,四舍五入到整数);
3.拟中选产品属于原料药自产且降幅达到 20%及以上(以 P0 计算,四舍五入到整数)。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的,拟中选企业按照第五条第(一)项进行单位可比价排序,并列排名的由中选企业抽签确定排序。拟中选企业按照单位可比价排序,依次选择供应地区,直到所有地区被选择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复活机制获得中选身份的企业,选择顺序排在全部拟中选企业之后。
2.拟中选企业按排名顺序,每次选择 1 个地区,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所有地区确认完毕。拟中选企业不得放弃选择,也不得选择已被本企业或其他拟中选企业选择的地区供应。
3.拟中选企业未按要求确认供应地区的,视同放弃拟中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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