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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吉林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21   | |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中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确定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请各地区卫生局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尽快落实。

一、执行范围: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二、执行时间

各地于201111日起落实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工作, 201131日前,全面达到所定标准。

三、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标准

(一)基层医疗机构

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目录增补药物品种目录,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我省增补目录发布之前,按照临床治疗需求可适当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

(二)其他医疗机构

全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相关规定顺加作价销售。医疗卫生机构具体配备使用比例如下:

1、综合医院使用比例

二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

2、中医医疗机构使用比例

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同级综合医院比例实行(注:品种比例不含中药饮片品种,销售额比例含中药饮片销售金额)。

3、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同级别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口腔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职业病防治院根据临床实际情况,按照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原则,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比例,制定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督促医疗机构如期达到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标准。

(二)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即日起开展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制度工作,制定出基本药物合理用药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201131日起,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将通报批评,并将各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情况列入各地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一项,并与医疗机构各项考核标准予以挂钩。

(四)以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标准将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以及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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