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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受托方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意见。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
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
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生产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见附件3);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批准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审批工作。申请人有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
对委托方进行监督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检查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未履行药品质量责任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予以注销;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节严重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二十六条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
品委托生产相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件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委托方企业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填表说明
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应填写两份申请表。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后,留一份存档,另一份交与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委托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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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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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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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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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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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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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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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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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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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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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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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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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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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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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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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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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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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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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 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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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托生产 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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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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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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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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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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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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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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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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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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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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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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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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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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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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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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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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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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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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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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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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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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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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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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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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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 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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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受托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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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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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理由、对受托方的评估意见,提出委托生产申请)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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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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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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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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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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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
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附件3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编号:省份简称WT****####
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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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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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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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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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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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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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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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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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托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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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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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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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的受托方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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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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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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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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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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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生产批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效: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与《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对应的生产范围、委托生产品种批准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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